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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2-09-06 21:55:27  【阅览】
古人云:为政之道,要在得人。历史的发展无数次印证了人才是决定社会兴旺的重要因素。当今社会,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仅是政令畅通、提高效能的需要,而且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重要的是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一套科学、民主、公正、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是造就德才兼备、清正廉洁干部队伍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议遵循以下原则:德才兼备、不拘一格、能上能下、民主票决。
一、德才兼备——具体化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干部路线的集中体现和核心内容。党章第33条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在新的形势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该全面贯彻德才兼备原则。
(一)正确认识德与才的辩证关系
所谓“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和道德品质两个方面。“德”是“统帅”“灵魂”“根本”,它决定着“才”的施展力度与方向。有德,就是忠于国家,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靠得住”,孝敬父母,关心群众,品质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非感强,诚信仁善,尊重人才。“才”是“知识”“经验”“能力”,它决定着“德”实施的程度与效果。有才,就是“有本事”“有智慧”“懂策略”,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领导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
司马光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德靠才来发挥,才靠德来统帅。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德才兼备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不能割裂,不能偏废。“有德无才办不成事,有才无德办坏事”。德才兼备谓贤人,德胜才者谓好人,才胜德者谓小人,德才兼亡谓愚人。
(二)认真贯彻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关键是在制度保障上下功夫,要用科学的制度确保党的干部路线的落实,防止“德”“才”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1.政绩突出为标准
衡量干部的德和才,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看其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的政绩。只有把政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根本的德才标准,才能使广大干部树立“以事业为重”的思想。同时,干部的政绩观要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要求,以防止片面追求政绩的现象,避免领导干部政绩中的短期行为和弄虚作假。
2.群众公认是关键
要把对干部的考察和识别放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看其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看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把群众公认原则贯彻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3.赏罚严明成制度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无论是选了拔尖人才,还是选了典型庸才或腐败分子,对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都应予以赏罚,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韩非子说,赏善、罚恶是“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的“二柄”;汉高祖把举荐人才规定为官员的一项法定义务,把有人才而不向上举荐视为一种不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汉武帝把“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定为制度。被举荐者犯罪,举荐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把举荐人才的功过与官员的得失挂钩,从正反两方面加以制约,很值得我们借鉴。建议设“荐贤奖”,奖励光明正大的荐贤者,同时对选人用人失察者予以惩罚。
二、不拘一格——政策化
160年前,诗人龚自珍痛感清廷衰弱腐朽、人才匮乏,发出了振聋发聩的呐喊——“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如今,虽然时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主张仍然不失其启迪作用。近年来,我们在选人用人的观念上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还没有真正做到不拘一格用人才。因此,我们应该把建立和完善一套选才、引才、用才的机制作为当务之急,真正做到求才若渴、视野开阔地察人、选人、用人。
(一)不拘年龄
上溯五千年,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的掌权人把“年轻化”作为长期的既定方针;横看五大洲,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执政者,没有一个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反复强调“年轻化”的用人政策。面对国际激烈竞争和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不断选拔出各级优秀领导人才,必须树立任人唯贤、不拘年龄的用人理念。
1.人才不论长幼,都应十分爱惜
从人的成长规律看,人在年轻的时候精力旺盛、思维敏捷,为成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阅历、经验和智力同样为成功提供了条件。医学研究证明,人的心智在50岁时还正年轻,仍在成长,脑力活动直到60岁才达到巅峰,从而为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提供了智力上的保障。
从人才的成长过程看,有人早慧,有人晚熟。中国历史上,既有12岁为相的甘罗,也有78岁为相的姜子牙;国外既有10岁的发明家爱迪生,也有88岁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雷蒙德·戴维斯;美国既有16岁、19岁的市长,也有43岁(肯尼迪)、70岁(里根)当选的总统;霍去病19岁统兵大败匈奴,诸葛亮27岁隆中三分天下;公元704年武则天起用80岁的张柬之为宰相, 2007年6月13日以色列84岁的西蒙·佩雷斯当选总统,任期7年;1977年72岁的邓小平复出才有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新时代。
因此,凡人才,不管年龄大小,都应视为珍宝。对年轻的人才苗子,要早发现、早培养,让其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去锻炼,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要大胆提拔使用;对“成熟期”的人才,不但要重用,而且要破格重用,使其最大限度地释放才能。年龄不应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
2.与时俱进地理解“年轻化”
一是不能把权宜之计当作长久之计。“年轻化”是邓小平1964年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针对作战部队指挥员年龄偏大的问题提出的。它无论对解决军队干部老化问题,还是解决我国解放以来因干部终身制而带来的地方干部老化问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政策都有时间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地理解 “年轻化”。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却把这一权宜之计当作了安邦治国、包医百病的长久之计,这是当前在用人问题上的一大误区。
二是年龄年轻只是年轻的一个方面。一个人的年轻,不仅仅指年龄上的年轻,还包括生理、心理、思想、价值观念、精神状态的年轻。况且人的身体有强弱、寿命有长短。所以,把“年龄杠杠”视为用人的刚性条件,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
三是“创新型人才”才是国家的急需。中央要求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真正急需的是“创新型人才”。“年轻化”不等于“创新型人才”。
3.客观看待“年轻化”带来的弊端
一是挫伤了大多数干部的积极性。一项好政策,是能调动起大多数人积极性、给大多数人以希望和动力的政策。但一些年来,以年龄论英雄已成为一种风气,推进“年轻化”的方法也日趋简单化,把层层划低“年龄杠杠”作为政绩,盲目攀比,似乎年龄越小越好。例如:把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杠”在45岁甚至40岁以下;把提拔地厅级领导干部的年龄“杠”在50岁甚至45岁以下;有些地方四十七八岁的乡镇长,虽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经验丰富,也不得不退居二线。其实他们刚够国家主席的法定任职年龄(必须满45周岁)。五九四九三十九,壮志未酬等“退休”。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大多数干部的积极性,不但不利于干部个人的成长和能力的发挥,而且使党的事业受到了严重损失,弊大于利。
二是导致了人才的极大浪费。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的浪费是资源的最大浪费。每个人才的培养,都需要国家和个人付出巨大的代价和成本。如果我们的政策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那就是一种浪费。“年轻化”的苛刻条件导致了大量处于“成熟期”的人才被闲置和浪费。目前,我国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建设首先应从杜绝人才浪费做起。
三是偏离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年龄杠杠”本来是一个“附加条件”,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德才兼备”这一主要标准。在“年龄杠杠”的钢刀面前,能够真正体现领导者素质的正直、务实、为民、清廉、才干等条件下降为软条件,正所谓“年龄是个宝,德才作参考”。此“杠杠”不仅在理论上缺乏根据,在实践上也是有害无益的。
四是助长了一些干部的短期行为。“年轻化”给不少干部带来了心理压力。有的人为了在规定的“年龄杠杠”前得到提升,不惜弄虚作假,搞浮夸,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跑官买官、造谣诬告、雇凶杀人。近年来出现的“贪官年轻化问题”,充分证明了“物速成,则疾亡;晚就,则善终”的道理。
五是与尊老敬贤的传统美德相悖。年长的干部,因其阅历丰富、德高望重而被尊重和爱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年轻化”使得年龄越大的人越不被尊重,这种“年龄歧视”无疑与我国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
六是加剧了政治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当“买官”被视为天下回报率最高的“投资项目”时,“官职”就成为调动起普天之下凡有可能者,无不追逐抢夺的财富。有人凭权势、凭关系、凭钱财升官,有人边腐败、边犯罪、边升官。在这种不平等、不正当的竞争中,“年轻化”为某些人的子女、亲友平步青云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论根据。这个口号被人利用了。建议尽快制订《反政治领域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当竞争。
七是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说,“年轻化”不仅剥夺了一大批干部在相关岗位上的劳动权,而且剥夺了一大批人才在更高层次上的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轻化”违反宪法,用“年龄杠杠”限制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和被选举权,侵犯了相关干部的政治权利。
总之,“年轻化”现在已经对我党十分不利,故建议尽快淡化它。
再者,鉴于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解放前平均寿命为35岁,现在为72岁)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需要,建议将干部退休年龄,由1978年国务院规定的60岁推迟到65岁至67岁。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特殊人才,年龄还可以适当放宽一些。这样既可以减少退休人员总数和养老金总额,又可以提高实际劳动力供给量,增加社会财富总量。
(二)不拘学历
干部“知识化”,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党的执政能力,但“知识化”不等于“文凭化”。文凭不等于水平,学历也不等于能力。如毛泽东、朱德、刘少奇、陈云、彭德怀、爱迪生、高尔基、鲁迅、华罗庚、比尔·盖茨等,他们并没有多高的学历,却成了某方面的杰出专家。古今中外此类人物不胜枚举。爱因斯坦说:“智慧并不产生于学历,而是来自对于知识的终生不懈地追求。”因此,学历不应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
我们应努力破除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所形成的那些或明或暗的标准和框框,牢固树立不拘一格选人才的观念,做到不拘年龄、不拘学历、不拘专业、不拘民族、不拘性别、不拘出身、不拘贫富,为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
三、能上能下——机制化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干部制度改革的任务和思路,强调“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能者上,庸者下,是社会进步、万物竞争的自然法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瓶颈。因此,我们应将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完善考核体系,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依据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手段。针对当前考核工作普遍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标准把握不严、方法陈旧、流于形式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制度,使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制定科学具体的考核标准
适应不同职务特点以及职责要求,制定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包括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科学具体的考核标准,做到考核标准明确规范、考核方法科学有效。既看经济建设情况又看社会发展情况,既看经济增长数量又看经济发展质量,既看客观条件又看主观努力,既看显绩又看隐绩。总之,干部的政绩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
2.坚持走群众路线
孟子关于识人、用人,有一段经典的话:“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意思是要从多数人中考察了解一个人。考核干部要广泛、深入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普通群众的意见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防止考核结果失真。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能下”机制
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公示不合格者“下”。
落实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
试用不合格者“下”。
3.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
任期满者“下”(或“升”“调”)。
4.落实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制度
一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者“下”。
5. 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
《公务员法》第38条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并将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制度确立为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法定形式,这是我党优化干部更新机制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大决策与创新,必将有效地顺畅“下”的渠道。      
(三)营造“下”也是贡献的氛围,为干部“能下”创造宽松环境
教育干部克服“上荣下辱”的旧观念,认识职务的上与下是干部队伍新陈代谢、自我完善的需要,应保持正常的心态。主动让贤是高尚行为,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一种贡献。建议设“让贤奖”,奖励让贤者。
对于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党组织和其所在单位要从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有利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大局出发,做好对他们的跟踪管理和思想疏导工作,从而为干部“能下”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下者心服、上者民服”。
四、民主票决——程序化
民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是选举程序的建立和完善,选举程序是民主制度落实的基本保障。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运用程序化的途径和方式,能有效地维护其过程的民主性,形成“公开公正”与“良性竞争”的局面。在这方面,我党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一推双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我们还应结合实际,探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票决”制度,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来选贤举能。通过普通党政干部和普通群众的“否决权”,来平衡上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独占式任用权。
(一)“上”,民主选举
对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来说,民主选举是最重要的一件事。共产党人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不应代替最广大人民选择他们自己的领导人。少数领导干部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弊端,给投机者跑官、买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因为他们只需把几个甚至一个领导干部“搞定”,就能达到升官的目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就是广泛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必须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只要党组织坚强有力,就应该尽量扩大民主。要建立健全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首先在广大基层单位,比如县乡,对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直接的民主选举。只有让广大群众和领导干部共同说了算,而不是仅有少数领导干部说了算,才能有效地避免干部标准的异化,才能真正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目前,先从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做起:
1.民主推荐
上级党委推荐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拟任人选1至2名,下级单位全体干部群众推荐(含自荐)拟任人选是上级党委推荐人数的2倍以上。
2.确定3人
上级组织部门在组织考察、部务会研究的基础上报党委,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3名。
3.介绍情况
在上级全委会上,组织部门介绍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
4.竞选演讲
3名拟任人选发表施政演说、进行答辩。
5.充分讨论
全委会委员根据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及自己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讨论,发表意见。
6.进行投票
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填写同意、不同意和缓议其中一种意见。
7.准当选人
在3名拟任人选中,投票选出两名准当选人。同时检验全委会对党委会确定的3名拟任人选的认同程度。由监票人汇总投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半数的前两名拟任人选定为准当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超过半数的只有一名,则等额选举;如果3名拟任人选都没超过半数,则不能进行选举。
8.正式当选
下级单位召开党代会或全体党员会议(介绍准当选人情况、演讲答辩、充分讨论),对准当选人投票表决。由监票人汇总投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为多数且超过应到会半数的,正式当选,否则不能当选。
9.当选保证
当选后,当选人应严肃地、制度化地向选民和权力机关就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开做出保证,以备选民和权力机关监督检查。
10.财产申报
县级及以上主要领导干部任职前,应对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财产进行申报。财产清单经过公证和反贪局审查后交组织部门保存,并定期审计。对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出将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二)“下”,民主票决
广大的人民群众既能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上去”,也能把实践证明不胜任的、犯错误的和腐败了的干部“选下来”。
1.民主测评不称职者“下”
一年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凡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参评人数30%或基本称职及以下档次票数超过50%的,都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限期内改正效果不明显的,并经上级组织部门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报党委研究免职或降职。
2.重大失职、失误者“下”
在两次民主测评之间,对出现重大失职、失误,且继续工作下去会造成更大损失的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群众的票决意见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上级组织部门应及时提出让其“下”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报党委研究决定。
3.民主弹劾
对于用不正当手段上去的,或因有恶行群众十分不满意的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启用弹劾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民主弹劾。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
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因篇幅所限,方案从略。
(四)关于拉选票、贿选的问题
民主选举是一项文明的政治制度。但在目前的选举中,确有拉选票、贿选问题的发生。我认为,第一,坚持民主选举制度不动摇。第二,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因噎废食、因几个虱子而烧掉皮袄。
如何解决拉选票、贿选的问题,因篇幅所限,方案从略。
    总之,事业兴衰,关键在人;选人用人,事关重大。从完善、创新“德才兼备、不拘一格、能上能下、民主票决”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上下功夫,着眼于制度实施的成效,我们就能科学、准确地把那些德才兼备、奋发有为、朝气蓬勃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把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这篇大文章做好。

(作者:国务院参事室原特约研究员、国廉评论专家委员 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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