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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情预防与化解

【时间】2024-05-13 22:18:06  【阅览】
      社会作为人与自然及环境相互融合形成的,集生存、生产、消费、娱乐、政治、教育等活动于一体的群体组织,是人类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必然结果。舆情是在社会组织前提下,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人之间,在生存、生产、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由于私与私、公与私、私与公相互之间,因个人、家庭、社会等层面产生的涉及道德、安全、法益问题,在泛化传播基础上,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形成的有利或不利的各种人为影响。而社会与舆情作为两相关联的现象,其产生于人类聚居,发展于社会群体,定格于国家形成。由此可见,社会舆情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具有的循序渐进特征,亦可见其对于当代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国家治理的全面深入,当今的社会舆情,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负面转化,其多元化,复杂化,利益化的趋向性特征已愈发明显。对此,关于如何正确评判当下的社会舆情,以及如何采取适当之举措加以预防与化解,自然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因此,针对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我认为,可以通过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通过相关受权机构,对下层社会舆情的正负能量性质进行判定,分析其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作用与意义,确定其预防与化解的必要性,并由受权机构制备相关应对预案上呈主管机构,以此实现对于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

      舆情作为近现当代国家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因其产生于自然群体,影响于社会公众,爆发于国家层面,故此可见,舆情的发生,有其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然,不论舆情本质如何,却无外乎两种,即正能量的社会舆情与负能量的社会舆情。正能量的社会舆情,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而负面的社会舆情,由于缘于利益是非曲直的争议,因此,其产生后,难免涉及到问题正误的评判,然不论其结果如何,此性质均必属负能量的社会舆情,严格而言,其对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作用有待评估,但该类舆情的存在,总不免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由此可见,关于舆情,如果未能善后处置,则对于国家的安定,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巅覆性作用。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其关注的意义即在于此。所以,针对出现的社会舆情,倘未能及时应对,善加处置,则将对当前治下的安定局面产生破坏性作用。据此足见,如何对于社会舆情作出正负能量性质的区分,自然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负能量社会舆情的过滤,俨然成为保障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关键。针对该问题的处置,实践中,建议通过结合行为法学会的设置目的,成立专门的舆情分析部门,对于上报或关注的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正负面性质,尤其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最终确定对其加以预防与化解的必要性。至于舆情的分析定性部门的设置,根据当前由廉政研究委员会的成立初衷看,均较符合对下呈舆情进行分析判定的需要。而从具体的舆情分析看,国廉评论显然更适合担当此任,因为国廉评论既有对于施政行为品质的监督,更有对于存在问题的分析解决。由此可见,实践中,需要对于舆情的正负能量性质进行分析定性,授权国廉评论行使对社会舆情的正负能量性质显然更为合适。此外,在国廉评论的评判基础上,由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而后制定相关处置方案并上呈主管机构,以此实现对于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
 
      其次,应当通过充分发挥行为法学会的中流作用,制定出一套舆情救济体系制度,以允许需求方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或结合由部门主动关注,向学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调研介入申请,在对有关正负能量性质舆情进行分析的前提下,根据调研结果制备预案,实现对于相关舆情问题的预防与化解。

      行为法学会,作为成立多年的针对行为与法的调整纠正性监督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份。从近三十年被纠正的司法冤案中不难看出,其共同性特征便是权大于法。也正因为权与法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没有相应的监督化解,从而导致权高于法的社会舆情问题此起彼伏。据此,我认为,作为担负着行为与法双重调节作用的学会,在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的功能方面,除应遵循现有法制行政的框架结构,并进行合法的监督外,还应当从实际出发,通过进一步完善舆情救济制度,实现相应的预防与化解目的。对此,结合实践需要,建议以行为法学会为主体进行制度构建,即:层级授权上,以相关主管单位对于行为法学会针对社会舆情问题,在深入调研方面的进一步放权。而后,在行为法学会的内部机构设置中,由学会进一步授权内设机构,如廉政研究委员会,由廉委会负责针对舆情监督纠正的制度设计,再由廉委会授权予《国廉评论》,全权行使相关申请介入,或主动关注的舆情的调研、总结、形成报告、上行汇报、分析裁处,直至于案件的完成终结。由此可见,根据现有行为法学会设置,通过顶层的进一步授权,制定出一套关于社会舆情救济的合理合法体制,从而实现对于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至于如何支持,实践中,我认为,可以在行为法学会的上承下行的协调功能前提下,制定出一套由作为当事一方的社会、企业单位、个人等主动申请,或由学会根据线索主动关注上报的,就存在正负能量性质的社会舆情,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负能量的社会舆情,由学会授权的下属机构,如《国廉评论》,负责进行案件的接收、调研分析,综合总结,最终确定其产生的根源,以及可化解的办法等,在调研完成后,同时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相应的解决预案。而后,由《国廉评论》以机构名义,直接上报学会分析处置。在相关舆情确存在不法之问题,则建议学会直呈主管机关,有权部门,如人大、行政、公检法司众多部门,在共商后决定协处方案,或由所上呈机关阅卷后授权学会乃至下放至所授权机构,协同相关有权部门共处,直至于实现对于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由上可见,针对舆情现状,以上述制度设计思路,授权相关部门查处或协同处置,显然有利于舆情问题从根本上的预防与化解。
 
      最后,应当充分利用《国廉评论》的监督优势,通过期刊设置,在上述监督制度设计框架下,对存在权利腐化的监督,以及结合社会舆情的实际需求,制定出全套监督执行方案,从而实现对社会舆情问题的预防与化解。

      作为行为法学会与廉政研究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其所设置的《国廉评论》,不论从政治需求,还是现实需要,都是国家反腐倡廉决策的重要补充,其优势则体现在人员管理上具有的灵活性,在舆情处置上具有的公平性,以及在裁处效率上具有的及时性。然而,在权利的设定上,根据本文第二点的制度设计思路,还应在法权行使上给予更大的介入空间,才能既进一步保障评论观察员的人身安全,又能够达到通过制度设计下的规则,查证正负能量性质的社会舆情,从而做到预防与化解。结合具体实践,关于《国廉评论》的监督思路,我认为,着重应体现出“评论”的特点,通过对于舆情的介入调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出现的现状,可预防的部份,能够化解的要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可行的方案,由此为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做好前期的摸底与排查,而后形成正式的书面报告,并为后期的预防介入或化解介入,创造可行的时机与和条件。由于舆情的发生,因其性质与人事等关系的复杂程度存在不同,故此,决定了针对社会舆情的差异性,以及其预防与化解的难易程度也必然存在不同。有鉴于此,关于面对复杂舆情问题时,在个别评论员、观察员无法自行裁处的情形下,建议在各观察室内部成立针对舆情预防与化解的评委会,采取通过集思广益,共同研究决策,制定合理合法的解决预案,实现对于舆情的全面预防与有效监督。在《国廉评论》的运行平台上,以上述部门的进一步授权为前提,关于评论对于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都需要建立在具备合法、合理的全套体系基础之上。对此,同样建议在《国廉评论》内部,就介入反腐倡廉的调研流程,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并形成一套可行的制度体系设计,为《国廉评论》今后针对社会舆情中的国家廉政问题,以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合法、合规、合理之参照。从而更好地实现对于社会舆情的预防与化解。由上可见,应当充分发挥《国廉评论》优势,结合社会舆情实际,通过完善预防与化解的介入体系,实现相关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复杂,社会舆情在治理体系日渐成熟的今天,因各种利益关系的盘根错节与矛盾冲突,导致多方面社会问题的突发,也由此决定了当前社会舆情存在上中下三大层面的关联范畴,而三大层面之间,缘于利益产生的政品抉择,是对于当代治理体系完善的重大考验。因此,拟从根本上化解上述问题,当前,应当充分发挥行为法学会在德治与法治并重前提下,对于时政之下正负能量类别的评价功能,通过由相关人员、企事业组织的申请观察介入,或由学会根据信息线索关注介入观察,乃至利用国廉评论对于腐败震摄的优势,对当前治理体系下的政府效能,以至政品行为等进行有效监督及纠正、预防与化解,从而实现将各种负面社会舆情预防并化解于萌芽状态。为当代治下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创造和平与稳定的内在环境。
(福建观察室 易国泉)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guolianpinglun 【审核责编】中廉小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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