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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资产并购,收定金方拒绝履行交付土地使用证件,合同到期后交定方能否继续要求履行合约?

【时间】2024-03-11 02:10:10  【阅览】
      关于天津市黑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让方)与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公司并购合同纠纷一案,如下公司名称述语就以“受让方、转让方”代表,案件的经过:

      一、据受租方当事人刘某涛陈述,于2017年9月受租方刘范涛到了东戴河,想为受租方公司租赁一个经营场地,经刘范涛的儿子刘祥坤找到了当地的转租方负责人,且与转租方负责人商谈好后,以年租金100万元人民币租下转租方的场地,随后受租方开始投入建了场区后面的养殖试验区。

      二、2017年11月底转让方负责人找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商谈,转让方负责人说因为我公司在外面欠了太多钱(600万元左右)还不上,因压力太大,想以100%股权及资产以并购方式2000万元打包把公司卖给受让方全权使用,希望受让方事人刘范涛能帮帮转让方负责人度过难关等等......。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并未当场答应转让方负责人,而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说要考滤几天想想再谈,转让方负责人见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有所顾忌,就说只要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能帮忙转让方自己度过难关,不用一次性付清2000万元全款,受让方可以先付800万元部分股权转让金(包括定金400万元)让转让方度过难关,余下1200万并购款可以延迟到12月底都可以,当时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见转让方负责人说要12底结清并购公司款就有点考滤,转让方负责人就对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口头协议(并购合同中12月还清只是要一个约定时间点),但是只要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为转让方度过难关,部分股权转让金800万元(包括定金400万)也可以分期给付(但定金在给付期间不能中断),余下1200万元尾款先不用急着给,等转让方负责人要用钱时才给,受让方负责人刘范涛对转让方负责人说,等公司并购部分股权转让金800万元(包括定金400万)支付完后,应当将“土地使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并协助受让方办完过户手续,才付1200万元尾款……。所以在2018年1月5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了并购合同。标明了并购嘉木科技公司100%股权和所有公司资产价格2000万元,到12月底结清并购公司款。事实说明双方在并购合同签完或转让方收到定金后,就应当给履行义务给受让方提交嘉木科技公司100%股权和所有公司资产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

      但是,转让方公司分几次从受让方公司财务提走了801.9万元部分股权转让金(包括定金400万)后,受让方当事人刘范涛多次要求转让方负责人交付转让方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但转让方负责人总说等处理公司外债还清后就会交付给受让方,让受让方放心好了等方式来拖延履行义务….. 转让方公司拿到受让方公司定金后基本都是用于还帐。待转让方负责人还清外债帐目后,转让方负责人没有再向受让方负责人刘范涛要尾欠款,也没有给受让方负责人刘范涛出具801.9万元股权转让金(包括定金400万)收款税票……,直到11月受让方的黑莲公司财务做年底结算。受让方公司再次要求转让方负责人给受让方公司交付“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和变更股权。于是在2019年9月13日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黑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告知函,以及2019年9月18日天津市黑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函的答复函,明确答复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将其名下固定资产过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我司将支付其余尾款至嘉木科技公司。从双方的告知函和答复函中完全可以证明,一直以来都遭到转让方负责人拒绝履行义务(事实说明在公司并购合同中是转让方出现故意违约在先)。直到2021年案件进入诉讼庭审阶段时,转让方在一审庭审质证环节中仍然拒绝出示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受让方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法院不原调取(注:没下判决书),因些2022年受让方只得向检察院书面提起监督申请,所以在2023年3月3日重新开庭时转让方才在庭审质证中出示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在庭审质证中受让方发现(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嘉木公司名下,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登记在亚帝胜复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同为转让方张乐军)。

      三、据当事人供述:2024年1月23日上午,绥中县法院执行局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出现在扬区大门口,由执行局局长齐长东宣布今天对天津市黑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任务是把场区人全部赶走,不服反抗的全部带走拘留,当时刘范涛一人赶到大门口,并让齐长东出示执行法律文书解答,齐长东向刘范涛出示了民庭做出的一份判决书中关于腾退原告的厂房就是指土地,办公楼等,刘范涛要对民庭做出的文件拍照,齐长东不给拍,随后齐长齐指挥同来的不明身份的一大群人冲进场区,监控线以被先进去的人拨掉。齐长东带法院几个人去了刘范涛办公室进行了查封,其它社会不明人员开始对其它57个房间进行铁剪绞坏门锁私自闯入,对环球应急救援辽宁省总队基地进行了哄抢,当天刘范涛两个黄金戒指,价值48万的宫廷琥珀镶牙老手串在所住房间和其他贵重首饰发现丢失,并报了案。派出所也出了警,告诉我这是法院执行局的事我们管不了,你可以去找纪委监委。因为那天张乐军和齐长东带去的不明身份的社会人有50多。手里拿着木棒铁棍非常强硬的不让队员录像靠进,在齐长东的指挥下将所有在总队人员驱离场外,随后把场区交给张乐军和一群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大批物品物资于当晚起开始了偷盗变卖。应急物资有,各种电线电缆,通风机,切割机,千斤顶,发电机,电焊机,人力叉车,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财务、文件,招待名酒等等。私人物品有个人生活物品和金银首饰,名人字画,古董文物。部分现金等等。事后环球应急救援辽宁省总队多次找到公安立案,都因是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产生不能立案,一直到法院4月9日把张乐军利用执行其间雇佣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对个人和集体物品物资哄抢偷盗的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后与4月12日万家派出所才通知刘范涛本人去做笔录。并讲明法院对执局局在执行中出现的张乐军对个人物品和集体物资进行哄抢和偷盗行为,并表明事发当天就报过案,派出所也出了警。并问我有证据和丢失物品照片等资料吗,我答有,随后出示了一段录音。4月17日万家派出所又对核案丢失物品资料做了照片补充。目前受害人以向当地捡察院提出监督。得到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经笔者了解①受让人提交的事实证据和查阅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①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并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2018年开始,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的800多万元部分股权转让金(包括定金400万)后,转让方不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受让方多次要求转让方提交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和变更(包括资产)100%股权,至今仍然遭到转让方负责人拒绝!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转让方在双方签订《公司并购合同》并且在收完受让方定金后,仍然以各种借口不履行义务提交“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已经构成恶意违约在先,才造成双方一直不能履行《公司并购合同》义务的主要责任。但直至合同终止日期之后,对于原合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未履行部分,如果超出合理期限仍旧需要继续履行完毕的,那么仍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可以追究不愿履行《公司并购合同》义务约定的合同责任方。②关于环球应急救援中心辽宁总队物资在法院执行封条期内应当得到依法保护,不应当遭到违法哄抢偷盗的情况,这背后是否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问题?或许,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公司和私人物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抢夺他人成果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中央十八大以来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扫黑除恶常态化,政法队伍应该承担起保护公平和正义的责任,不让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严惩抢夺他人公司和私人物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应有的权益。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和谐。
 
      直到11月受让方的黑莲公司财务做年底结算。受让方公司再次要求转让方负责人给受让方公司交付“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和变更股权。于是在2019年9月13日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黑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告知函,以及2019年9月18日天津市黑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函的答复函,明确答复绥中嘉木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将其名下固定资产过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我司将支付其余尾款至嘉木科技公司。从双方的告知函和答复函中完全可以证明,一直以来都遭到转让方负责人拒绝履行义务(事实说明在公司并购合同中是转让方出现故意违约在先)。

附相关证据如下:
1、当事人提供:签属股权并购合同和土地房产证件复件(股权转让方从未履行约定交出土地房产证件原件与授让方对接)
2、当事人提供:签属股权并购合同后授让方开始履行约定付款,转让方收到授让方部分股权转让金800万元(包括定金400万)证据。

3、 当事人提供:转让方收到授让方部分股权转让金800万元(包括定金400万)后,至今一直都拒绝履行公司100%股权(包括资产)并购合同的义务。
4、 当事人提供:转让方在法院封存授让方财产执行期内,偷拆偷卖法院封存授让方财产的手机通话录音和(文字)证据。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叶兆恒
【发稿账号】惠州编辑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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